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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基数界定?

案例

李某入职某化装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自入职以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在工作9个月后向单位提出辞职,辞职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

此案件主要争议在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差的工资基数。劳动者认为工资应当包括加班工资、奖金及津贴,应当以李某应得的全部工资作为计算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基数。关于本案的工资基数上海多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确认,因李某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先按照《劳动合同法》18条规定来确认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以双方确认的数额为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如仍无法确认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绩效、福利项目后计算。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