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案王某在离开原单位时,原用人单位并未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因此新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为原工作单位+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